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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成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津检刑诉〔2020〕Z669号 

  被告人成某某,男,1987年**月** 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和住址重庆市江津区**镇**街**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7月13日被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18日被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8日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1日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19日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0日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19日被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9年7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30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重庆君策律师事务所律师杜后利、被害人彭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8日14时许,被告人成某某采用技术开锁的方式进入重庆市江津区**小区**单元**-**的卧室内,在衣柜抽屉里盗走现金人民币2700元。

2020年5月29日14时许,民警在重庆市江津区迷你星座小区附近将被告人成某某抓获,被告人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并退赔被害人彭某某人民币2700元,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前科材料、收条、谅解书等书证;

2.被害人彭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涉案金额为人民币2700元,数额较大,其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成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贰仟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 燕

2020年7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重庆市江津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共六十八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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