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中检刑诉〔2021〕Z196号
被告人成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621200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四川省岳池县人,住四川省岳池县九龙镇凤凰山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30日18时许,被告人成某某在重庆市渝中区大坪百盛地下通道**号铺一家二手手机店内,趁被害人苏某某不备之机,将店内一部价值人民币5300元的黑色iPhone 12手机盗走,销赃后获赃款人民币4700元。同日23时50分许,被告人成某某在本市江北区北滨路帝豪KTV被公安民警捉获归案。案发后公安民警追回被盗赃物手机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扣押物品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力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苏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等笔录;
7.现场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成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对其处罚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成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志强
2021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77443****;
2.案卷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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