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英检第一部刑诉〔2020〕Z44号
被告人成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8197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英德市,住广东省英德市**镇**居委会**组,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英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5日被英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英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成某某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及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1日9时许,被告人成某某作为英德市**镇**居委会**组的村长,以整合村中土地统一管理出租为由,在未经村民成某甲同意的情况下,指挥挖掘机司机罗某某驾驶挖掘机去到英德市**镇**居委会**村民组“**”(山名)山下“**”(地名)成某甲种植砂糖桔树的耕地上,将成某甲种植的281棵砂糖桔树挖毁。经英德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成某甲被毁坏的281棵砂糖桔树在2020年1月31日的损失价格为28100元(币种:人民币,下同)。
案发后,被告人成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8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成某某故意损坏他人果苗,造成公私财物损失281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生产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成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官:林昌永
2020年9月17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成某某关押在英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十一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