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冠检一部刑诉〔2020〕202号
被告人成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5251995********,汉族,小学,农民,户籍地山东省冠县**庄街道**村**号,住址**。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9月3日被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9日被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5251994********,汉族,小学,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冠县世纪大道11号陶然居北区**号**单元**室,住址**。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9月8日被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9日被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唐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5251996********,汉族,小学,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冠县**庄街道**村**号,住址**。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9月8日被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9日被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成某某、赵某某、唐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成某某于2019年9月份在尹金浩(另案处理)的朋友圈看见了一条“无视黑白户,可以贷款”的信息,成某某联系尹金浩,尹金浩告知成某某可提供个人信息并注册公司办理公户,然后拿去竞标围标,每个公户给1000元好处。被告人成某某联系赵某某、唐某某一起提供个人相关身份信息给尹金浩,尹金浩办理了三人的含有营业执照等国家机关证件的“多件套”13套,其中成某某名下4套,唐某某名下5套,赵某某名下4套,继而成某某伙同赵某某、唐某某在尹金浩的带领下,使用“多件套”在聊城市多家银行办理了对公账户并卖给尹金浩,共从尹金浩处得到好处费14090元,成某某分得4090元,赵某某、唐某某各分得5000元。案发后,成某某积极上缴违法所得4090元,唐某某积极上缴交违法所得5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成某某于2020年9月1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赵某某、唐某某于2020年9月8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成某某、赵某某、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成某某、赵某某、唐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成某某、赵某某、唐某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被告人成某某、赵某某、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增宪
检察官助理许立新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成某某、赵某某现羁押于冠县看守所,被告人唐某某现羁押于莘县看守所
2.案件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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