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一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成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21992********,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定州市,住河北省定州市**镇**村。因涉嫌诈骗罪,经鹤壁市公安局山城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2日被鹤壁市公安局山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7日被鹤壁市公安局山城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鹤壁市公安局山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2月26日已电话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9月22日,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藏品回收公司人员身份,骗取刘某某300元。
(二)2019年10月9日、24日、25日,成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藏品回收公司人员身份,共骗取田某某3300元。
(三)2019年10月17日、22日、24日、25日,成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藏品回收公司人员身份,共骗取王某某3300元。
(四)2019年10月31日、11月4日、6日,成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藏品回收公司人员身份,共骗取钱某某5800元。
(五)2019年10月25日,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藏品回收公司人员身份骗取李某甲300元。
(六)2019年9月11日、19日、24日、27日,成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藏品回收公司人员身份,共骗取李某乙4000元。
(七)2019年10月26日、11月4日,成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藏品回收公司人员身份,共骗取穆某某1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银行交易明细等;2.被害人刘某某、田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昊男
庞 静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成某某现羁押于鹤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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