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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成某某诈骗案)_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931号

被告人成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8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镇雄县**街**街**街**号。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3日被镇雄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镇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1月27日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及证据。被告人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4日,被告人成某某以有关系,能帮忙申请公租房为由,分别骗取李某某、刘某某的23000元。案发后,成某某积极退赔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成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相关书证及其他指控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成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成某某具有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成某某一年六个月以上两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雄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松

检察官助理:赵玉

2020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成某某现羁押于镇雄县公安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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