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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成某某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_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相检一部刑诉〔2020〕664号

               

被告人成某某,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4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暂住浙江省余姚市**花园**栋**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南县**镇**村**组**号)。被告人成某某曾因吸毒,于2014年3月21日被响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罚款二千元;曾因犯寻衅滋事罪,分别于2009年5月31日被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于2011年11月30日被苏州市平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2年7月27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成某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依法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0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成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贩卖毒品

2017年9月18日,被告人成某某与杨某某经微信联系后,于苏州市相城区**广场附近,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向杨某某出售毒品甲基苯丙胺约0.6克。

被告人成某某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期间,主动供述公安机关未掌握的贩卖毒品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聊天记录、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成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二、容留他人吸毒

2017年9月28日晚至次日凌晨,被告人成某某邀约朋友陈某某、朱某某至其租住的苏州市相城区**街道**公寓**号楼**房间吸食毒品,后在该公寓内先后容留陈某某、朱某某、廖某某、秦某某等多人吸食甲基苯丙胺。

被告人成某某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期间,主动供述公安机关未掌握的容留他人吸毒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查获的毒品、冰壶等物证(图片);

2.微信聊天记录、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朱某某、廖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6.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搜查笔录取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成某某向他人出售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成某某提供场所供他人吸毒,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成某某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主动供述司法机关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以自首论,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成某某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数罪并罚。被告人成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邢苏娴

2020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2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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