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公诉刑诉〔2018〕316号
被告人成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镇雄县**乡**村民委员会**组**号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2月2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我院于2018年3月2日批准逮捕,次日镇雄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镇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成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4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4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8年5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2日1时许,被告人成某某在镇雄县**镇**村**煤矿路口进行毒品交易时,被镇雄县公安局民警查获,并当场缴获成某某所贩卖的毒品"马儿"疑似物一包,净重为0.99克。经昭通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送检的毒品疑似物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成某某的供述;2.证人韩某某的证言;3.毒品检验鉴定结论及其他相关指控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成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雄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松
2018年5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镇雄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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