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仪检刑诉〔2020〕285号
被告人成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811985********,汉族,大学文化,无业,住仪征市**花园**幢**室(户籍所在地扬州市邗江区**路**号**城**幢**室)。被告人成某某因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仪征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成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成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成某某,听取了被害单位扬州**工业园**(以下简称仪征**工业园)、值班律师王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至2020年5月间,被告人成某某在担任仪征**工业园**部**期间,利用负责经手报销公务出差费的职务便利,通过虚构公务出差事实、购买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并伪造仪征**工业园相关负责人签字审批等手段,先后虚报差旅费50笔,非法占有国有资金共计人民币25.4244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成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被告人成某某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25.424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情况说明、个人简历表、劳动合同书、仪征市人民政府文件、扣押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王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成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扬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文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成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成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勇
2020年8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成某某现在仪征市**花园**幢**室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被告人成某某退出的非法所得人民币25.4244万元暂扣于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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