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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成某某赌博案)(公开版)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清远市阳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诉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成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3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阳山县**镇**村委会**村**号。群众,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2019年7月18日因涉嫌赌博罪被阳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23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阳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成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广东省阳山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月份至9月份期间,被告人成某某通过电话、短信方式分别收受“下线”李某甲(已判刑)、李某甲“下线”潘某某收受的邓某某、陈某某“六合彩”投注,以及收受邝某某、冯某某、温某某“六合彩”外围码投注金额合计人民币共约8万多元。被告人成某某将每期收受的“六合彩”外围码投注金额再报给其“上线”陈某某(未归案),并按照投注金额收取回扣,其中投注特码、波色按照投注金额的5%收取回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摘抄报案笔录、辨认笔录、辨认照片、银行账户明细、通话记录、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

1证人邝某某、冯某某、温某某、邝某某、邓某某、李某乙等人的证言;

1同案人李某甲、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刑事科学技术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成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阳山县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员:陈杰飞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成某某被羁押于阳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量刑建议书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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