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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成某某赌博案)_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一部刑诉〔2020〕760号 

被告人成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24196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南通市通州区**镇**组**号。被告人成某某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8月1日被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0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成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至2017年9月期间,被告人成某某多次组织卜某某、高某某、章某某、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在南通市华侨宾馆、南通市通州区兴仁镇通富佳苑39号楼504室的租住地,以1000块钱起押,上不封顶的方式赌“21点”,抽头90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7年7月24日晚上,被告人成某某组织卜某某、高某某、章某某、周某甲、周某丙在南通市通州区**镇**佳苑**号楼**号房间用扑克牌赌“21点”,成某某抽头至少2000元。

2.2017年7月26日晚上,被告人成某某组织卜某某、高某某、章某某、周某甲、周某丙在南通**饭店**号房间用扑克牌赌“21点”,成某某抽头至少2000元。 

3.2017年9月19日晚上,被告人成某某组织卜某某、高某某、章某某、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在南通市通州区**镇**佳苑**号楼**号房间以用扑克牌赌“21点”,成某某抽头至少5000元。   

2020年7月31日,被告人成某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被告人成某某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发破案经过、住宿登记等书证;

2.证人卜某某、高某某、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成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手机检查笔录;

5.南通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成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育

2020年1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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