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余检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成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191973********,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浙江省余姚市**镇**村**乡**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18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依法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余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成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2020年8月17日,被告人成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余姚市黄家埠镇高桥村老乡5号摆放自动麻将桌1张,为阮某某、屠某某、符某某、张某甲、张某乙、何某某、张某丙等人参与冲击麻将赌博提供条件,并从中抽头获利人民币6000余元。
2020年8月17日,被告人成某某被余姚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民警当场扣押自动麻将桌1张、扑克牌2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说明、扣款票据、到案经过、人口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阮某某、屠某某、符某某、张某甲、张某乙、何某某、张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成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抽头获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成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余姚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维娟
2020年10月14日
附:被告人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5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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