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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成某某邓某某开设赌场案)_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瓮检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成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51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瓮安县,住贵州省瓮安县**办事处**村,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瓮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瓮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20日被瓮安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邓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51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瓮安县,住贵州省瓮安县**办事处**,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瓮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瓮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20日被瓮安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瓮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成某某、邓某某开设赌场案,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3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0月份左右,被告人成某某、邓某某经商量后,决定利用手机软件“麻友圈2”在微信上开设“麻友一元群”微信群,并拉参赌人员王知美等人进入“麻友一元群”到“麻友圈2”软件中打贵阳“捉鸡”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每局输赢情况靠积分计算(打一元一个“鸡”,一积分一元,二元一个“鸡”一积分二元),并以抽取每局赢家(每局赢十五积分及以上的赢家)3元作为“房费”收入的名义抽水获利。该赌博群从开设成立至2019年8月份期间,共接受参赌人员参赌6617笔,非法获利共人民币19851.00元,并由成某某、邓某某平分。

2.2019年9月份,被告人成某某、邓某某听说“奕趣贵州麻将”这个软件不会被查,便决定转为利用手机软件“奕趣贵州麻将”建立相当于微信群的赛事群:水果基地(大赢家2,ID:10266),并拉参赌人员王知美等人进入水果基地赛事群内,以开设“房间”,采取上下豆(一颗豆等于一积分,也就是一积分一元钱)打贵阳“捉鸡”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房费收取的规则由盟主(微信ID:gui zhou yi qu;昵称:扫码付(早10晚0点)制定,并向每局赢取十五豆以上的赢家收取一定的“房费”收入的名义抽水获利。该赌博群从开设成立至2020年1月份期间,共接受参赌人员参赌7笔,非法获利共人民币6600.00元,并由成某某、邓某某平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逮捕证、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户籍信息、支付宝、微信对账单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帅某某、杜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成某某、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黔中恒信通字(2020)073号司法审计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等;6.公安机关依法对被告人成某某、邓某某讯问的同步录音像资料(光碟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成某某、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成某某、邓某某共谋利用微信平台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成某某、邓某某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且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成某某、邓某某十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瓮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蔡鼎

                          2020年7月8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成某某、邓某某现羁押于黔南州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伍册、光碟2张和司法审计意见书一份;

3.本院《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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