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邮检刑二刑诉〔2020〕560号
被告人成某某,男,196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22196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高邮市**街**号。被告人成某某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8月2日被高邮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日被该局决定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高邮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邮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成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成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成某某,听取了被告人成某某及值班律师蒋林祥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3日,被告人成某某在高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向其送达《关于清查非法添加“西地那非、他达拉非”类成分保健品(药品)的告知书》后,仍在高邮市**路**巷**号其经营的**保健品店内,销售违反保健食品采购规定从他人处购进的来源不明的保健食品“持久猛男”1盒。2019年6月26日,高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上述地点查获性保健品食品“一片大好”3盒、“睾丸酮”3瓶。经检测,上述“睾丸酮”含有保健食品中禁止添加的非食品原料西地那非、他达那非成分,上述“持久猛男”、“一片大好”含有保健食品中禁止添加的非食品原料西地那非成分。被告人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高邮市公安局扣押的保健食品、制作的人口信息查询记录打印件等物证、书证;
2.证人居某某证言;
3.被告人成某某供述和辩解;
4.杭州普研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制作的检测报告;
5.高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作的现场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成某某销售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成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敏
检察官助理:张渝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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