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成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_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检察院

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鸡城检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成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3021955********,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系鸡西市**退休职工,住鸡西市鸡冠区**路**楼。2016年1月29日、2017年3月26日、12月8日因吸食冰毒分别被鸡西市公安局滴道分局、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鸡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2018年2月12日因吸食冰毒被鸡西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2018年10月12日因吸食冰毒被鸡西市公安局处以社区戒毒。2020年1月24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被鸡西市公安局城子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7日经我院批准,4月1日由鸡西市公安局城子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鸡西市公安局城子河分局侦查终结,经鸡西市人民检察院、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以被告人成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9日,鸡西市公安局城子河分局干警接到一毒品案件线索后,于2020年1月23日到鸡西市鸡冠区物流园区韵达快递仓库对涉案包裹进行检查,该包裹收件人是王某某,电话1338786****,收件地址鸡西市鸡冠区电台路传媒中心。经检查,包裹里藏匿疑似冰毒的白色晶体四包。2020年1月24日,被告人成某某持号码1338786****的收件电话,同其朋友某某甲到鸡西市鸡冠区物流园区韵达快递仓库取该包裹时被当场抓获,并承认是他购买的冰毒,但未付款。经现场称重,四包疑似冰毒共计54.7克。经鸡西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检验,四包白色晶体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吸毒人员信息等;

2.证人某某甲等人证言;

3.被告人成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鸡西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检验报告;

5.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成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的规定,非法持有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成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0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柳 会                                  2020年6月21日

附:1. 被告人成某某现羁押于鸡西市看守所;

    2. 全部卷宗材料、《量刑建议书》一份、《听取辩护人意见表》一份、《认罪认罚材料》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