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秦检一部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成某某,曾用名成某甲,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22198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住秦安县**镇**街**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秦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8日被秦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成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成某某与胡某某系女婿与岳母关系,胡某某获得烟草专卖许可。被告人成某某在秦安县**镇**村租用村民房屋经营**超市,**超市主要经营百货、副食,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2018年至2020年3月期间,成某某将从他人处抵价收购各类香烟和其岳母胡某某存放的香烟,在**超市内出售,累计数额34170元。公安机关从成某某处查获未销售的香烟37条,价值18312.4元,合计52482.4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6月份左右,被告人成某某从蔡某某处两次以160元、162元每条的价格收购黑兰州10条、50条,并以164元的价格对外销售,销售金额合计9840元。
2.2019年5月至11月期间,成某某多次从王某甲处收购红塔山硬经典合计八条,其中5条单价是68元,3条单价为66.78元,成某某以每条70元的价格出售;收购兰州硬精品8条,其中5条单价66元,3条单价65.72元,成某某以每条70元的价格出售;收购双喜软国际2条,每条58元,成某某以每条60元的价格出售;收购吉祥兰州两条,每条225元,成某某以每条235元的价格出售;收购娇子宽窄如意2条,每条263元,成某某以每条270元的价格出售;收购长城纯雅奶香2条,每条97.2元,成某某以每条100元的价格出售,销售合计2450元。
3.2019年12月份,被告人成某某从殷某某处收购软中华12条,每条600元,其中7条以610元每条的价格出售,5条出售价格不详,销售数额7270元。
4.2019年2月份,被告人成某某以600元的价格从王某乙处收购软中华一条,在其经营的超市出售,出售价格不详。
5.2020年正月,被告人成某某以每条848元的价格从乔某某处收购黄鹤楼(1916)香烟4条,其中两条以880元每条的价格出售,销售数额1760元。
6.2020年2月29日,被告人成某某以每条235元的价格将4条吉祥兰州出售给王某丙,销售数额为940元。
7.2020年1月份,被告人成某某以每条500元的价格从刘某甲处收购软中华5条,合计数额2500元。
8.2020年1月份,被告人成某某以每条230元的价格将2条吉祥兰州出售给李某某,合计数额460元。
9.2019年年末至2020年1月份期间,被告人成某某出售给彭某某的香烟苏烟软金砂5条,每条450元。经典兰州3条,每条280元。兰州黑中支5条,每条价格280元。吉祥兰州5条,其中2条235元每条,3条220元每条。玉溪细支4条,每条340元。硬中华2条,每条390元,中华中支2条,每条560元。销售合计金额7980元。
10.2020年年初,被告人成某某向刘某乙以280元的价格出售荷花牌香烟一条,向胡某某以170元的价格出售555香烟一条。
11.从被告人成某某处查获香烟共计37条,分别是乔某某处收购的黄鹤楼(1916)2条,每条848元,南京九五4条,每条687.4元,云烟(软大九重)1条,价格为720.8元,苏烟(软金砂)7条,每条424元,软中华16条(含从李某某处收购的14条),每条585元,中华中支7条(五条从刘某丙处收购),两条合计848元,以上共计18312.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微信聊天记录、收款记录截图、物证香烟、证人蔡某某、彭某某等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成某某明知自己没有获得烟草专卖许可,仍收购香烟、将他人存放的香烟在其经营的超市向他人出售,累计数额52482.4元,破坏了国家烟草专营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长兵
检察官助理 靳娟娟
2020年9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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