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星检刑诉〔2020〕553号
被告人成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8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贵州省赫章县人,住赫章县**乡**村**组。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4月22日被赫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0年5月10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8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81986********,汉族,大专文化,贵州省赫章县人,赫章县**局工作人员,住赫章县**乡**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12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成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8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贵州省赫章县人,住赫章县**乡**村**组。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9年8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1年12月28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成某丙,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8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贵州省赫章县人,住赫章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71991********,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赫章县人,住赫章县**乡**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袁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81984********,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赫章县人,住赫章县**镇**村。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6月17日被赫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二年。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9212293531,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绰号***,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89*******,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路,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成某甲、王某甲、黄某某、成某乙、成某丙、徐某某、袁某某、王某乙、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0日移送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因案情复杂,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17日期间,被告人成某甲、王某甲、黄某某、袁某某、徐某某伙同他人分别在毕节市七星关区杨家湾镇及赫章县哲庄乡坝子村、香坪村等地开设流动赌场,召集赌客以“筒子二八”的方式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其间,被告人成某乙、成某丙、王某乙、杨某某等人为流动赌场选址、接送赌客及望风看场子。该赌场开设期间,成某甲、王某甲、黄某某等人抽头渔利数万元。2020年1月17日凌晨2时许,成某甲、王某甲、黄某某等人再次邀约赌客刘某某、张某某等二十余人在赫章县哲庄乡香坪村赵某某家中赌博时,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民警查获,现场抓获被告人成某甲、成某乙、成某丙并扣押赌资三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前科材料、扣押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许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成某甲、王某甲、黄某某、成某乙、成某丙、徐某某、袁某某、王某乙、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指认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成某甲、王某甲、黄某某、成某乙、成某丙、徐某某、袁某某、王某乙、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成某甲、王某甲、黄某某、徐某某、袁某某等人以牟利为目的开设流动赌场供他人赌博,被告人成某乙、成某丙、王某乙、杨某某为获取高额报酬为赌场接送赌客、望风看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成某甲、王某甲、成某乙、成某丙、徐某某、袁某某、王某乙、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赵云逸
检察官助理 周步云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成某甲、王某甲、成某乙、黄某某现被羁押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被告人成某丙被羁押于威宁县看守所,被告人徐某某、袁某某、王某乙、杨某某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8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4.有关涉案款物已上交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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