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一部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成某甲,女,197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3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云县,住灌云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灌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成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25日18时38分许,被告人成某甲驾驶苏GA****号小型普通客车沿灌云县杨陡线由西向东行驶至杨集新区商业街门前路段时,与前方行走的被害人李某甲发生碰撞,致被害人李某甲当场死亡,造成事故,被告人成某甲驾车逃逸。该事故经灌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调查认定,被告人成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李某甲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发破案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收条等书证;
2.证人马某某、成某乙、潘某某、李某乙证言;
3.被告人成某甲供述和辩解;
4.连公物鉴(毒物)字【2020】422号理化检验鉴定报告、灌公物鉴(病理)字【2020】13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6.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成某甲违法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成明玉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成某甲赔偿被害人家属丧葬费人民币50000元,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成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成某甲三年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潘长军
检察官助理:刘振东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成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电话183606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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