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成某甲,曾用名成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428198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在陕西省长武县**镇**村**号,住西安市雁塔区**路**号。2019年8月27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20年1月2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7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成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19日16时39分许,被告人成某甲至西咸新区沣东新城三桥鸿港国际楼下,盗走被害人郭某某停放在此的雅迪牌两轮电动车1辆。经西咸新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025元。
2.2020年1月21日13时许,被告人成某甲至西咸新区沣东新城三桥街道阿房二路沣东医院门口,盗走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在此的新日牌电动车1辆并转移至沣东医院北侧50米处一电动车专卖店门口。经西咸新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750元。
3.2020年1月21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成某甲至西咸新区沣东新城三桥阿房二路沣东医院门口,盗走被害人曹某某停放在此的富士达牌电动车1辆。经西咸新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475元。
综上,被告人成某甲共盗窃三次,涉案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2250元。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新日牌电动车1辆(无电瓶)、富士达电动车1辆。
2、书证:报案材料、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证明、刑事判决书等。
3、被害人杨某某、郭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7、监控视频及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成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红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成某甲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4、视频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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