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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成某甲诈骗案)(公开版)_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二部刑诉〔2020〕758号 

被告人成某甲,男,199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2211997********,汉族,安徽省芜湖县人,初中肄业,汽车修理厂拖车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县****行政村**自然村**号,住安徽省芜湖县******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长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长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成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5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份,被告人成某甲在合肥通过微信搜索加入了名为“合肥红娘3”的聊天群,给自己备注名为“交警-1997-成某甲”。通过该聊天群,被告人成某甲认识了被害人高某某,并谎称自己是合肥市高速一大队交警。7月至8月份,被告人成某甲通过向高某某谎称自己能够找关系帮忙处理交通违章等事宜,骗得高某某及其多名朋友共计23500元,具体事实如下:

1.7月份,以帮助被害人余某某拿回被扣车辆、申领好车牌号为由,共计骗得余某某8500元,分别为7月5日骗得1300元、7月17日骗得500元、7月20日骗得500元、7月26日骗得1200元、8月11日骗得1000元、8月14日骗得4000元。上述被骗钱款均由余某某于长丰县岗集镇境内通过微信直接或间接转给成某甲。

2.7月30日,以帮助被害人曹某某处理车辆十二分违章为由,骗得曹某某2000元。

3.8月份,吴斌通过高某某认识被告人成某甲,希望成某甲帮助自己朋友处理驾照将被吊销一事,事情办成后再支付酬劳,但成某甲要求先付款,因此,高某某为吴斌垫付了费用,于8月6日向成某甲微信转账5000元。

4.8月18日,以帮助被害人李某某(住长丰县吴山镇)在长丰县境内醉酒驾驶免于处罚为由,骗得李某某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交易记录截图、收条和谅解书等书证;2. 欧某某、吴某某、朱某某、成某乙的证言;3. 被害人余某某、高某某、李某某、曹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 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提取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成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人民警察,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章  欣

2020年5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成某甲现在处所合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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