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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成某甲诈骗案)_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公诉刑诉〔2019〕603号

被告人成某甲,曾用名:成某乙,女,汉族,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1281983********,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镇雄县**村委**组**号,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学校**房。因犯诈骗罪于2014年1月26日被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同年6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6月2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5月3日被安宁市人民法院批准逮捕(在逃),2019年8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看守所。

本案经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成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6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12月5日12时许,被告人成某甲伙同涂某某(已判处)、成某丙(已判处)、成某丁(已判处)窜至安宁市**街道办事处**市场,以丢包诈骗方式骗取被害人李某某农村信用社存折一本及1800元现金,后用骗取的密码将存折上的40000元人民币取走,涉案价值41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安宁市农村信用社交易凭证、刑事判决书;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5、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成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对被告人成某甲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虹

2019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成某甲现被羁押于昆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计二册,光盘一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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