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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成海波、黄某某等开设赌场案)_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六检诉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成海波,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03811988********,汉族,大专文化,无业,出生于湖南省湘乡市,住湖南省湘乡市**街**府**栋**室(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乡市**镇**村**组**号)。被告人成海波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07031987********,汉族,大专文化,无业,出生于湖南省常德市,住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城**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镇**村**组)。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某某,男,200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0381200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城**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乡市**镇**村**村民组)。被告人胡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成海波、黄某某、胡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上述三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上述三名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成海波、黄某某及其辩护人、被告人胡某某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2月21日,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上述三名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至2019年10月间,被告人成海波与他人共谋在湖南省湘乡市**街**府**幢**室、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城**幢**单元**室设置网点,先后招聘被告人黄某某、胡某某等人,以“小福点卡”为热血28、乐豆、新神乐等赌博网站提供代理,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卡转账等方式,帮助上述网站向参赌人员收取赌资、兑换筹码,提供资金结算服务,在收取赌资、兑换筹码时赌博网站为其提供2%左右的返点,兑现时向赌客扣除1%左右的提现金额,共计非法获利人民币530余万元。其中,2018年1月至2019年10月,被告人成海波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530余万元;2018年5月至2019年10月,被告人黄某某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470余万元,牟取非法工资收入人民币18万余元;2019年4月至2019年10月,被告人胡某某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85万余元,牟取非法工资收入人民币4.8万余元。另查明,2018年11月至2019年7月,被告人成海波等人在代理上述赌博网站期间,与同为赌博网站代理的唐某某等人(另案处理)相互购买、兑换赌博网站筹码。

2019年10月18日,被告人成海波、黄某某、胡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三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现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成海波人民币22.5万元及汽车、银行卡等财物;扣押被告人黄某某人民币18万元、被告人胡某某人民币4.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扣押决定书、账本、网站截图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成海波、黄某某、胡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远程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成海波、黄某某、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成海波、黄某某、胡某某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成海波、黄某某、胡某某与他人共同实施开设赌场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成海波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黄某某、胡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均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成海波、黄某某、胡某某均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综合考虑开设赌场的持续时间,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非法获利数额、退赃、认罪认罚等情况,建议对被告人成海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至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对被告人黄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对被告人胡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顾权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成海波、黄某某、胡某某现均羁押于南京市六合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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