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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成海诈骗、盗窃案)_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惠检刑诉〔2020〕580号 

被告人成海,男,199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31994********,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泗阳县**镇**村**组**号。被告人成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蔡震,安徽玉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成海涉嫌诈骗罪、盗窃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成海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王某甲等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成海,听取了被告人成海、被害人王某甲等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成海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

2019年7月至2020年6月间,被告人成海假称自己是香奈儿设计师,曾在法国留学、在上海有酒吧、在镇江有厂房,与被害人王某甲、孙某某、王某乙、曾某某、任某某、团某某、胡某某结识后编造“公司账户被冻结,需要资金周转”、“上海长乐酒吧需要钱进酒”、“上海长乐酒吧需要钱付工人工资”、“需要钱加油”等理由,先后多次骗得被害人王某甲、孙某某、王某乙、曾某某、任某某、团某某、胡某某人民币共计159679元,案发前已还款人民币41121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8月至12月间,被告人成海编造“公司需要资金周转”等理由,多次骗取被害人王某甲人民币共计48679元,案发前还款人民币共计17621元。案破后,被告人成海退赔被害人王某甲人民币5300元。

2.2019年8月19日,被告人成海编造“酒吧需要资金周转”的理由,骗取被害人孙某某人民币2000元。

3.2019年9月至2020年4月间,被告人成海编造“上海长乐酒吧进酒需要钱”、“车子需要补漆”、“被老太太碰瓷”等理由,多次骗取被害人王某乙人民币共计24000元,案发前还款人民币300元。

4.2019年12月至2020年2月间,被告人成海编造“公司需要钱周转”、“上海长乐酒吧需要钱付运输费”等理由,多次骗取被害人曾某某人民币共计20000元,案发前还款共计人民币3000元。

5.2019年12月4日,被告人成海编造“公司需要资金周转”的理由,骗取被害人任某某人民币20000元。

6.2020年5月10日,被告人成海编造“需要钱支付上海长乐酒吧买酒费用”的理由,骗取被害人团某某人民币20000元,案发前还款人民币4200元。

7.2020年4月至5月间,被告人成海编造“需要钱支付公司的货运钱”、“需要钱支付律师费”等理由,骗取被害人胡某某人民币25000元,案发前还款人民币12000元,被害人胡某某另抵消其欠款人民币4000元。

二、盗窃

2019年7月13日至7月31日间,被告人成海虚构身份与被害人王某甲确认恋爱关系后,多次借用被害人王某甲手机,使用被害人王某甲的支付宝借呗借贷并转入自己账户,窃得人民币共计20000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7月13日23时许,被告人成海在无锡市惠山区**街道**大街一家饭店中,采用前述手段,窃得人民币5000元。

2.2019年7月22日23时许,被告人成海在无锡市惠山区**西路**号**国际装饰城单身公寓**室,采用前述手段,窃得人民币5000元。

3.2019年7月31日12时许,被告人成海在无锡市惠山区**西路**号**国际装饰城单身公寓**室,采用前述手段,窃得人民币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制作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等书证;

2.证人景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甲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成海的供述与辩解;

5.无锡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

6.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扣押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成海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成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成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成海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成海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成海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胜兰

2020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成海现羁押于无锡市女子看守所。

2.证人、鉴定人的名单。

3.案卷材料和证据14册、光盘4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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