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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成瑞强、黄某某盗窃案)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水检公诉刑诉〔2019〕843号

被告人成瑞强,男,1965年12月1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332196512180018,汉族,高中文化,务工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恭城瑶族自治县,现住水城县观音山隧道口。因涉嫌盗窃罪, 2019年4月30日被水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6月4经水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水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2211983********,汉族,小学文化,吊车驾驶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乡**村**组,现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因涉嫌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9年4月30日被水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4日,经水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水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9月13日,变更黄某某的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水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成瑞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1日,成瑞强联系肖某某(另案处理),告知其所在工地上堆放有钢板无人看管,可以搞一块卖,问其敢不敢要,肖某某说可以。肖某某继而联系贵B****7随车吊货车驾驶员黄某某在水城县陡箐镇观音山隧道内吊装了2块钢板,肖某某当场通过微信扫码支付1800元。经鉴定,被盗2块钢板价值为11000元。

2019年4月22日,肖某某问成瑞强还能不能整点钢板出来,肖某某驾驶车辆带着成瑞强在隧道洞口确定了三块可以盗窃的钢板。当日21时许,肖某某联系黄某某在水城县陡箐镇茨冲隧道内以吊装方式将3块钢板盗走,肖某某通过手机扫码支付了成瑞强3000元。经鉴定,被盗钢板价值17800元。

因黄某某在第二次吊装钢板的时候得知自己吊装的钢板系成瑞强盗窃所得,价格便宜,并主动提出向成瑞强购买钢板。2019年4月28日,成瑞强主动联系黄某某盗窃钢板,黄某某开着贵B****7随车吊货车在水城县陡箐镇观音山隧道内将2块钢板盗走,在车辆离开项目部到达102省道时被工地工人拦下,随后报警。经鉴定,被盗2块钢板价值15446.6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随案移送香槟色oppo手机一部、魅族手机一部、随车吊大型货车一辆;户籍信息、微信转账截图等;受害人岳某某陈述;证人王某某等证言;被告人成瑞强的供述与辩解;被盗钢板鉴定意见;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讯问被告人视屏光碟。

本院认为,被告人成瑞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4246.65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黄某某明知是盗窃所得钢板而帮助运输并伙同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二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黄飞亚

2019年11月15日

附:

1.被告人成瑞强现羁押于水城县看守所;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五册;黄某某去报候审相关材料。

3.随案移送手机二部、货车一辆、人民币17800元。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5.起诉书、量刑建议书各十二份;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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