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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成碧玉非法经营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二部刑诉〔2020〕940号

被告人成碧玉,女,197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71977********,**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在重庆市**区**路**号**号**,居住在上海市**区**镇**路**弄**号**室。2020年2月10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成碧玉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2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 月10日,被告人成碧玉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经营危险化学品资质的情况下,通过**信从山东购进75%消毒酒精(经鉴定,系危险化学品)约1800桶(5L/桶),并囤积在位于浦东新区**镇**路**弄**号**室的居住地,后以人民币130元/桶的价格出售牟利。同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成碧玉,并当场查获1725桶75%消毒酒精(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74,275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肖某某、顾某某、赵某某、瞿某某、王某某、邬某某、唐某某、刘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聊天记录、转账记录、销售记录、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扣押决定书、笔录、清单、现场照片、化学品危险性分类报告等,证实被告人成碧玉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过程及数量。

2、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现场查获75%消毒酒精的价值。

3、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成碧玉的到案情况。

4、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调取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成碧玉的身份情况。

5、被告人成碧玉的供述,证实其实施犯罪的过程。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成碧玉违反国家规定,无证经营危险化学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陆明明

2020年2月26日

附:

1、被告人成碧玉羁押在上海市**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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