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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成福德、简政等盗窃案;余某某、雷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碚检刑诉〔2020〕Z386号

被告人成福德,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4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重庆市北碚区**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21日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21日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9日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结合前罪被判处的有期徒刑八个月,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5月31日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6月28日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10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简政,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4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住重庆市北碚区**镇**街**号。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28日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13日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结合前罪被判处的有期徒刑七个月,执行有期徒刑九个月,2015年12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付隆祥,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4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重庆市北碚区**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1月16日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2日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27日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8月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6月17日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10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决定监视居住。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3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进城务工人员,住重庆市北碚区**村**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潼南区**镇**村**组**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4月26日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12月17日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19年1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8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决定监视居住。

被告人余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4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进城务工人员,住重庆市北碚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5月26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雷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61959********,汉族,文盲,进城务工人员,住重庆市合川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5月26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成福德、简政、付隆祥、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余某某、雷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7月15日,王某某盗窃案与本案并案审查。因案件复杂,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一、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成福德先后与被告人简政、王某某、付隆祥在重庆市北碚区**街道等地盗窃金属扣件、电缆线等物品。被告人雷某某、余某某在明知成福德等人出售的金属扣件等物品系盗窃而来的情况下,仍予以收购后转卖。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4月初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成福德与被告人简政来到位于重庆市北碚区**街道的重庆**有限公司**工地,趁无人之机,将该工地内的金属扣件440余个盗走后逃离现场。后将盗窃的金属扣件销赃至被告人余某某处获赃款人民币1200余元。

2.次日凌晨,被告人成福德与被告人简政再次来到上述工地,趁无人之机,将该工地内的金属扣件320余个盗走后逃离现场。后将盗窃的金属扣件销赃至被告人余某某处获赃款人民币900余元。

3.2020年4月初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成福德与被告人简政再次来到上述工地,趁无人之机,将该工地内的金属扣件600余个盗走后逃离现场。后将盗窃的金属扣件销赃至被告人余某某处获赃款人民币1680余元。

4.2020年4月13日凌晨,被告人成福德与被告人王某某再次来到上述工地,趁无人之机,将该工地内的金属扣件590余个和电缆线1根盗走后逃离现场。后将盗窃的金属扣件和电缆线销赃至被告人雷某某处获赃款人民币1980余元。

5.2020年4月17日凌晨,被告人成福德与被告人付隆祥再次来到上述工地,趁无人之机,将该工地内的金属扣件470余个盗走后逃离现场。后将盗窃的金属扣件销赃至被告人雷某某处获赃款人民币1400余元。

6.被告人余某某在明知被告人成福德、简政出售的金属扣件系盗窃而来的情况下,仍三次以共计人民币3780余元的价格予以收购,后将收购的金属扣件加价转售。被告人雷某某在明知被告人成福德、王某某、付隆祥出售的金属扣件、电缆线系盗窃而来的情况下,仍两次以共计人民币3380余元的价格予以收购,后将收购的金属扣件加价转售。

2020年4月17日,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同日,被告人成福德、付隆祥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2020年4月18日,被告人简政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2020年5月10日,被告人余某某、雷某某分别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到案。上述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经重庆市北碚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成福德与简政盗窃的金属扣件价值人民币6120元、成福德与王某某盗窃的金属扣件和电缆线分别价值人民币2655元、600元、成福德与付隆祥盗窃的金属扣件价值人民币2115元。

二、被告人王某某在公安机关对其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期间,单独及伙同刘某甲、刘某乙、郑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先后在重庆市北碚区**街道、**街道等地盗窃金属扣件、电瓶等物品。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4月24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与刘某甲、刘某乙等人(均另案处理)来到位于重庆市北碚区**街道的**集团有限公司**新建厂房及配送中心工地,趁无人之机,将该工地内的金属扣件720余个盗走后逃离现场。后将盗窃的金属扣件销赃至杨某某处获赃款人民币2000余元。

经重庆市北碚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王某某与刘某甲、刘某乙等人盗窃的金属扣件价值人民币3240元。

2.2020年4月25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与郑某某(另案处理)来到位于重庆市北碚区**街道**集团有限公司**中学**校区工地,趁无人之机,将该工地的金属扣件117个盗走后逃离现场。后王某某将盗窃的金属扣件销赃至向某某处获赃款292.5元。

2020年4月26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与郑某某(另案处理)再次来到该工地,趁无人之机,将该工地的金属扣件350个盗走后逃离现场。后王某某将盗窃的金属扣件销赃至杨某某处获赃款1000余元。

经重庆市北碚区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王某某伙同郑某某盗窃的金属扣件价值人民币2101.5元。

3.2020年5月6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来到重庆市北碚区**路入口处附近,趁无人之机,将被害人何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三轮电瓶车的5个电瓶盗走后逃离现场。后王某某将盗窃的电瓶销赃获款人民币300余元。

2020 年5月8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来到位于重庆市北碚区的**大学**学院附近,趁无人之机,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两轮电瓶车的6个倍特牌电瓶盗走后逃离现场。

经重庆市北碚区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王某某盗窃的倍特牌电瓶价值人民币780元,盗窃的三轮电瓶车电瓶价值人民币500元。

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被公安机关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期间实施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公安机关已追回被盗的倍特牌电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电瓶等物证;

2.常住人口信息表、价格认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证人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何某某、李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成福德、简政、付隆祥、王某某、余某某、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辨认等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成福德、简政、付隆祥、王某某、余某某、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成福德、简政、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隆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某、余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成福德、简政、付隆祥、王某某、余某某、雷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成福德、简政、付隆祥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成福德、简政、付隆祥、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雷某某、余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成福德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简政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付隆祥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余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雷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  黎

检察官助理 王志刚

2020年7月28日

附:

1.被告人成福德、简政现均被羁押于重庆市北碚区看守所;被告人付隆祥现被监视居住于重庆市北碚区**镇**村**组**号;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于重庆市北碚区**村**号**;被告人余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重庆市北碚区**镇**村**组**号;被告人雷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重庆市合川区**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六份

4.《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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