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公刑诉〔2019〕2541号
被告人成远财,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1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高州市**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8日被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于2018年3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8月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成远财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成远财携带1把水果刀,去到广州市花都区**街**村**巷**公寓旁一条巷子,以持刀威胁的暴力手段,划伤被害人唐某某的面部和右手,企图抢劫被害人唐某某的1台0PP0手机,因遇反抗而未得逞。经鉴定,被害人唐某某面部、右手伤情,符合锐器作用所致未达轻微伤,其被抢劫未遂的0PP0手机,价值人民币463元。同日,被告人成远财被公安机关抓获。
本院认为,被告人成远财持凶器,以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成远财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成远财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且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锦文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成远财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4册。
3.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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