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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成都某某公司、杜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铁检诉刑诉〔2020〕263号 

被告单位成都**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275********,单位地址四川省成都市**园区**号,法定代表人黄某甲。

诉讼代表人李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被告单位成都**公司员工。

被告人杜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301988********,汉族,大专文化,成都**公司原任馆长,现无业,出生地四川省渠县,住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花园**栋**单元**室。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9月9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8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成都**公司、被告人杜某某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已告知被告单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单位、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单位、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间,本院于2020年10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27日,被告单位成都**公司未经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为展览牟利,由被告人杜某某决定联系海口**公司(已起诉),以人民(以下均为人民币)33000元的价格收购30只海龟(每只价格1100元)。其中3只海龟在运输过程中死亡、4只海龟因喂养不善死亡,另外23只海龟于2019年9月7日被公安机关从成都**公司处扣押,现已移交至海南热带海洋学院救助。

经鉴定及认定,被扣押的23只海龟为绿海龟Chelonnia mydas,上述30只海龟(含23只被扣押的海龟)均是绿海龟Chelonnia mydas,系幼体,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二级、《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价值共计144000元。

2019年9月9日,被告人杜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海龟等物证;2.接受证据清单、营业执照、发货单、银行转账记录、增值税普通发票、任命书、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黄某乙等人证言、到案经过、发破案经过等;4.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另案被告人郑某某、欧某某等人的供述;5.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单位成都**公司、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均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成都**公司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被告人杜某某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单位成都**公司、被告人杜某某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杜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州铁路运输法院

检  察  官:范  璞

检察官助理:黄长胜

 2020年12月14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杜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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