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文检公刑诉〔2018〕209号
被告××日照**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663502****,公司地址山东省日照市****路南侧**东,法定代表人战某某。
诉讼代表人郝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被告××财务经理,联系电话1516618****。
被告人战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8011957********,汉族,中共党员,大学本科文化,日照**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法人代表,户籍地及现居住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路**号楼**单元**室。2017年10月19日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化肥罪被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山东**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9552235****,公司地址山东省临沂市**县城东**区,法定代表人杨某甲。
诉讼代表人杨某乙,女,1970年**月**日出生,被告××职工,联系电话1516550****。
被告人杨某甲,男,194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8331949********,汉族,中共党员,中专文化,山东**有限公司董事长、法人代表,户籍地及现居住地山东省临沂市临沭县**镇**街**号。2017年10月25日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化肥罪被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战某某、杨某甲、宋某某、岳某甲、岳某乙、刘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化肥罪于2017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后分别于2018年2月2日、4月13日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分别于2018年3月2日、5月11日以被告人战某某、杨某甲涉嫌生产、销售伪劣化肥罪重新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至4月,被告人战某某担任法人代表的日照**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委托被告人杨某甲担任法人代表的山东**有限公司分两次生产共计42吨“***大三元复合微生物肥料”,并由日照**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每吨2100元人民币的价格销售到荣成市***农资经销处。2017年4月,被害人丁某某从荣成市***农资经销处购买上述肥料并施用到其位于威海市文登区**镇的122亩西洋参地,后出现西洋参叶面萎缩、变黄、脱落的症状。经鉴定,上述肥料为不合格产品;使用上述肥料与涉案的20亩4年生西洋参、102亩3年生西洋参肥害症状具有因果关系,西洋参产值损失为人民币4230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日照**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的化肥、山东**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的化肥,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被告人战某某、杨某甲分别属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分别以生产、销售伪劣化肥罪、生产伪劣化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建波
2018年6月11日
附注:
1、被告人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日照市东港区**路**号楼**单元**室,联系方式:1330633****;被告人杨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山东省临沂市临沭县**镇**街**号,联系方式:1395398****;
2、本案侦查卷宗4册。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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