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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战某某、赵某某等非法拘禁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速裁)

(认罪认罚速裁)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胶检公刑诉〔2019〕627号

被告人战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81199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山东省胶州市**路**号**号楼**单元**户,住山东省胶州市**小区。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6月29日被胶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胶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81199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山东省胶州市**镇**村**号,住所地胶州市**镇**花园**号楼**单元**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胶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胶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81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山东省胶州市**镇**村**号。2013年6月23日因吸食毒品被胶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二千元;2019年5月9日因殴打他人被胶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2007年6月因犯非法拘禁罪被胶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1年11月8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胶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2年1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8月26日被胶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胶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7199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裕县**道**镇**村**组,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镇**村。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0月5日被胶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胶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胶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战某某、赵某某、刘某甲、王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0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0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韩某甲(已判决)与刘某乙(另案处理)系夫妻关系,因拆迁房屋的赔偿款问题对被害人姜某某(刘某乙之母)、李某乙(刘某乙之继父)不满。2018年5月26日22时许,韩某甲与韩某乙(另案处理)、刘某乙及被告人战某某、赵某某、刘某甲、王某甲等人到胶州市**镇**村被害人姜某某家中强行将被害人李某乙拖抬到一辆黑色轿车上,强行将被害人姜某某架到韩某甲的白色轿车上,拉至胶州市**村一民房内。在此过程中王某甲、赵某某将李某乙殴打致伤。后韩某甲与韩某丙(另案处理)等人威胁、逼迫姜某某写下协议书、借条。后韩某甲等人开车将被害人李某乙拉到青岛**银行**支行,同时韩某乙等人用车拉着被害人姜某某取回姜某某的35万元的存折后来到青岛**银行**支行,韩某甲等人拿着被害人姜某某的身份证进入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将被害人姜某某存折内的人民币35万元及利息转到韩某甲的账户内。2018年5月27日上午10时9分韩某甲开车载着二被害人离开银行,将二被害人送到胶州市**镇**村。经鉴定,李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报案记录、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到案经过、发破案经过、电话查询记录、户籍证明、在逃人员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谅解书;

2.鉴定意见:(胶)公(刑)鉴(伤)字(2018)**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3.辨认笔录:被告人、被害人、证人辨认笔录;

4.证人证言:证人姜某某、韩某甲、刘某乙、韩某乙、韩某丙、刘某丙、孙某甲、于某某、李某甲、王某乙、刘某丁、孙某乙证言;

5.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乙陈述;

6.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战某某、赵某某、刘某甲、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战某某、赵某某、刘某甲、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战某某、赵某某、刘某甲、王某甲非法拘禁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且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自愿认罪认罚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战某某、赵某某、刘某甲、王某甲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宝功

2019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战某某、赵某某、刘某甲现羁押于胶州市看守所,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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