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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战某某交通肇事案)_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莒南检一部刑诉〔2020〕364号

被告人战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4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山东省莒南县人,务工,住莒南县**镇**村。于2020年6月1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莒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莒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9日15时50分许,被告人战某某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在莒南县**镇**村**小学门口路段倒车时,将坐于路边的行人李某某刮倒后碾轧,致李某某当场死亡。经莒南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战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战某某在案发现场经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2020年6月8日,被告人战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一次性赔偿给被害人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9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查笔录及事故现场图;鉴定书、血醇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谅解书、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发破案经过等书证;证人郭某某、孙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战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战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莒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褚群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战某某现住家中(联系电话:1357399****)。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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