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南检一部刑诉〔2020〕193号
被告人战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20221197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长春市南关区**街与**路交汇处平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由长春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战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战某某于2020年4月11日19时00分许,饮酒后驾驶吉A****5号五菱牌面包车,沿长春市南关区华宇街由南向北行驶至金宇南路交汇处南侧100米时违章倒车,与马某某驾驶的吉A****3号轿车刮撞造成事故,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战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检测,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1.00毫克/100毫升,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战某某供述和辩解;
(2)证人马某某证言;
(3)书证: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呼吸式酒精检测仪酒精浓度检测结果单、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及照片、和解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4)鉴定意见:长春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战某某主动在现场等待警察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尧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附:
1.被告人战某某现于居住地取保候审;
2.卷宗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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