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北检一部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战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4311979********,汉族,初中文化,天津市西青区**物流**,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宁河区**镇**路**里**排**号,现住地天津市西青区**里**号楼**门**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3日20时43分许,被告人战某某饮酒后驾驶牌照号为鲁N****V的黄色骏派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天津市河北区金钟河大街与万柳村大街交口处时,被民警查获。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4.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战某某的户籍证明、呼气式酒精检测报告单、驾驶证信息、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陈某某、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鉴定意见: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津津实[2020]毒物鉴字第132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战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井澈
2020年10月19日
附:
1、被告人战某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涉案录像光盘一张。
4、证人名单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7、卷外补充材料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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