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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战某某妨害公务案)_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公诉刑诉〔2019〕503号

被告人战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381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住所地海城市**镇**村**)10-158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9月8日被海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海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海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战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战某某于2019年9月8日8时许,在海城市交建集团门前道路上时,因货车装有的镁石粉没有盖苫布,被海城市交通综合执法队执法工作人员查获,被告人战某某拒不缴纳罚款并持刀威逼执法工作人员周某某等执法人员,致使执法活动无法进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门诊病志、行政执法证、执法办案信息表、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

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高某某、侯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2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战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军辉
检  察  员:  沙  莎

2019年10月31日

附:

1.被告人战某某羁押于海城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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