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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战某某寻衅滋事案)_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经检公诉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战某某,女,196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03196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职业,现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小区(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街派出所管内),无前科劣迹。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9年4月8日被长春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7日由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9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分别于2019年11月1日、2020年1月16日退回长春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补充侦查,2019年12月1日、2020年2月16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本案于2019年10月18日、2020年1月2日、2020年3月17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0月7、8日,被告人战某某两次与同案犯郭某某、张某甲(二人均已判刑)和被害人张某乙在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云庐温泉洗浴包房内打麻将赌博,战某某三人怀疑张某乙作弊。2017年10月10日中午,郭某某召集张某甲、战某某、娄某某等人商议向张某乙索要赌资事宜,当日下午,张某甲再次组织张某乙、战某某等人到云庐温泉洗浴打麻将,郭某某纠集指使娄某某、闻某某、王某某(三人均已判刑)等人在另一间包房内等候。张某乙要离开时,战某某阻止其离开,郭某某叫来娄某某、闻某某、王某某等人对张某乙进行殴打恐吓,逼迫其交出5万元钱后让其离开。事后,郭某某将所得5万元分给娄某某、闻某某、王某某等人3万元作为好处费,又分给张某甲、战某某各7千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电话查询记录

2.证人证言:证人裴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张某甲、郭某某、娄某某、闻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战某某伙同他人强拿硬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华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战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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