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洮市检一部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战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041966********,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洮南市人,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洮南市,现住吉林省洮南市**小区**号楼**单元**楼东侧,无前科。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2月24日被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3月18日被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战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战某甲在洮南市**小区**号楼**单元**楼东侧家中南侧卧室内,趁其父亲战某乙熟睡时,手持菜刀连续挥砍战某乙头面部及前胸,致战某乙死亡。案发后,被告人战某甲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经洮南市公安司法中心鉴定:战某乙因被锐器作用头面部,致颅脑损伤死亡。经白城市洮南神经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战某甲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
2.证人战某丙、王某甲、王某乙、孙某甲、王某丙、周某某、侯某某、白某某、王某丁、孙某戊的证言;
3.被告人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白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洮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白城市洮南神经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意见书;
5.洮南市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战某甲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战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被告人战某甲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世臣
检察官助理:崔 宇
(院印)
2020年6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战某甲现羁押于洮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
4.证人、鉴定人名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