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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战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双检一部刑诉〔2020〕108号 

被告战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101196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现住双城区***家属区。2020年6月1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3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1日20时许,被告人战某某见被害人管某某家中无人,遂翻墙进入其家中。在管某某家东屋盗窃石英钟一个、电视机顶盒一个,在厨房的一角盗窃手握式切割机一台、手动式压面条机一台、气焊枪一支,经哈尔滨市双城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物品共计价值570元人民币。赃物已经归还给被害人。

经侦查,被告人战某某于2020年6月11日被民警在现场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被告人现实表现等。

2.证人王某某、柴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管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双城区价格认定中心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战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苏彦文

检察官助理:杜  莹

2020年9月15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哈尔滨市双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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