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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战某某盗窃案)_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牡东检一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战某甲,女,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023196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黑龙江省穆棱市,现住穆棱市**镇**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5月30日因盗窃被牡丹江市公安局东安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30日因涉嫌盗窃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穆棱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牡丹江市公安局东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战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2日被告人战某甲乘车从穆棱市**镇到牡丹江市购物。中午11时30分左右,战某甲到太平路平安街口金街地下******服饰内挑选衣服,发现被害人王某某所有的一部苹果8PLUS手机放在吧台上,战某甲趁其不备将放在吧台的手机盗走后逃离现场,战某甲坐车回到穆棱市**镇后,因不断有人拨打电话且盗窃后心理恐惧,于是战某甲想将手机主动返还。5月14日,战某甲委托其弟战某乙将被盗手机拿到穆棱市**镇派出所,委托公安机关返还给被害人王某某。战某甲盗窃的苹果8PLUS手机1部(256GB内存,国行,不含充电器和耳机)经牡丹江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3800元。

2019年5月29日被告人战某甲主动至牡丹江市公安局东安分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侦破经过、相关证明材料、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被盗物品照片、关于犯罪嫌疑人战某甲投案自首的情况说明等;

2.证人战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牡丹江市价格认认定中心关于苹果手机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牡丹江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现场勘验检查;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战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从轻处罚。被告人战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战某甲系初犯,主动返赃,真心悔罪,可酌定从轻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战某甲单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会梅

2020年6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七条【自首与坦白】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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