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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战某甲故意杀人案)_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同检诉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战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8191962********,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同江市**小区**号楼**号楼车库(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同江市)。2019年11月26日因涉嫌故意杀人被同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4日经本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同江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同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战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延长审查限十五日。被告人战某甲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战某甲与被害人陈某某(系战某甲妻子,1964年**月**日出生)家庭矛盾日久,遂产生杀死陈某某之念,案发前战某甲已准备好“老鼠药”随身携带,欲杀害陈某某后再服毒自杀。2019 年11月26日7时许,在同江市**市场**号商铺内,被告人战某甲与陈某某发生口角,战某甲从商铺肉案下拿出尖刀将陈某某捅伤(连捅两刀)。被害人陈某某反抗后逃出**号商铺,战某甲又在商铺内找出一把尖刀揣入怀中,持刀追至我市两家医院寻找被害人陈某某,欲将被害人陈某某继续杀死。因其儿子战某乙的阻止及公安民警的及时赶到,被告人战某甲被控制而未能得逞。经法医鉴定:陈某某胸背部损伤属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尖刀两把、塑料瓶一个;

2.书证侦破经过战某甲病历陈某某病案等;

3.证人战某乙、张某某、孙某某等的证言;

4.被害人陈某某陈述;

5.被告人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鹤岗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书、同江市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鉴定书

7.现场方位示意图及照片;

8.案发现场监控录像、出警记录光碟五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战某甲因家庭矛盾而心生怨恨,遂产生杀人之念,欲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持刀向被害人身体要害部位捅刺,致被害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战某甲的杀人目的因他人阻止而未能得逞,系未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怀宇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战某甲现羁押于同江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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