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刑二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戚亮亮,男,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11986********,汉族,本科文化,个体,住江苏省泗洪县**公寓**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小区**幢**单元**室)。被告人戚亮亮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8年9月18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21日被该局监视居住。2020年3月1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罗水乾,女,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11986********,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江阴市**村**幢**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镇**村)。被告人罗水乾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8月12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戚亮亮、罗水乾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戚亮亮、罗水乾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戚亮亮、罗水乾,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退回泗洪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5月16日复报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8日至2018年9月,被告人戚亮亮、罗水乾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戒烟灵系伪劣产品的情况下,单独或者共同通过网络店铺及直接销售的方式向他人销售本草清肺戒烟灵、清肺戒烟灵、汉草戒烟灵、立戒戒烟灵、植物三代戒烟灵等伪劣戒烟产品。其中被告人戚亮亮销售金额共计94万余元,被告人罗水乾销售金额共计74万余元。经国家烟草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烟草产品质量检验站及上海烟草质量检测站鉴定,上述销售的戒烟灵产品为伪劣卷烟。分述如下:
1.2018年3月8日至2018年4月,被告人戚亮亮向上海**公司、朱某某等人销售本草清肺戒烟灵、清肺戒烟灵、汉草戒烟灵、立戒戒烟灵、植物三代戒烟灵等伪劣戒烟产品,销售金额共计54.7925万元;
2.2018年7月至2018年9月,被告人罗水乾通过他人代发的方式在拼多多店铺和淘宝店铺销售本草清肺戒烟灵、植物清肺戒烟灵、清肺戒烟灵、汉草戒烟灵、立戒戒烟灵、植物三代戒烟灵等伪劣戒烟产品,销售金额共计34.5243万元;
3.2018年6月至9月,被告人罗水乾、戚亮亮通过由罗水乾管理店铺、戚亮亮帮助进货、雇佣他人代发的方式在拼多多店铺和淘宝店铺销售本草清肺戒烟灵、植物清肺戒烟灵、清肺戒烟灵、汉草戒烟灵、立戒戒烟灵、植物三代戒烟灵等伪劣戒烟产品,销售金额共计40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洪县公安局调取的户籍信息、支付宝转账记录、淘宝、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方某某、黄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戚亮亮、罗水乾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戚亮亮、罗水乾销售伪劣产品,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刑事责任。本案第3起犯罪系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川
2020年6月16日
附:
1.被告人戚亮亮、罗水乾现被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案卷材料8册。
3.补充材料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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