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栖检诉刑诉〔2019〕558号
被告人戚军利,男,1983 年** 月** 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4198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于江苏省泗洪县,住江苏省泗洪县**家园**幢**单元** 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泗洪县**乡**居委会**组**号)。被告人戚军利曾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2 年8月被江苏省泗洪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十万元,于2015 年8 月27 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戚军利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 年1月15 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经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9 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41989********,汉族,大专文化,无业,出生于江苏省泗洪县,住江苏省泗洪县**小区**栋**号(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乡**村**组**号)。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12月2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刑事拘留,2019 年1 月27 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8 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4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于江苏省泗洪县,住江苏宿迁市泗洪县**镇**村**组**号。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12月2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刑事拘留,2019 年1 月27 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身份证号码3213241990********,汉族,住江苏省泗洪县**镇**居委会**组**号。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12月2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刑事拘留,2019 年1 月27 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石某某,男,1998年**月**日,身份证号码3213241998********,初中文化,汉族,住江苏南京市浦口区**路**号**幢**单元** 室(户籍所在地:江苏泗洪县**乡**居委会二**组**号)。被告人石某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12月2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刑事拘留,2019 年1 月27 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戚军利、王某甲、杨某某、张某某、石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戚军利辩护人朱博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5月21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6月6日、8月1日将本案退回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补充侦查,2019年8月31日该分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份至2018年12月27日期间,被告人戚军利、王某甲、杨某某、石某某、张某某在未取得汽油销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南京市栖霞区燕丹路附近一处空地,私自摆放油罐车车销售汽油,其中戚军利系老板,王某甲系出资人,杨某某负责加油和收加油款,石某某和张某某负责站岗望风,在该加油点经营期间累计销售额共计人民币144868.5元。另查明,公安机关扣押尚未销售的汽油共计17720千克,折合24441升,价值人民币164244元。
2019年12月27日,被告人王某甲、杨某某、石某某、张某某被民警抓获。2019年1月15日,被告人戚军利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归案后,五名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王某乙等人证言;
3.被告人戚军利、王某甲、杨某某、石某某、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文书、南京市栖霞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5.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制作的勘验检查、辨认、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戚军利、王某甲、杨某某、张某某、石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情节严重,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五名被告人共同实施非法经营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戚军利、王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石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戚军利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艳
2019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戚军利现取羁押于南京市栖霞区看守所;被告人王某甲、杨某某、张某某、石某某在其住处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