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检二部刑诉〔2019〕279号
被告人戚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311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住址:盘锦市大洼区**镇**小区**(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盘山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盘锦市兴隆台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因涉嫌敲诈勒索罪2019年5月31日被盘锦市公安局大洼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5日被盘锦市公安局大洼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于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1121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住址:盘锦市大洼区**镇**村**屯**号**,无犯罪前科。因涉嫌敲诈勒索罪2019年5月31日被盘锦市公安局大洼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5日被盘锦市公安局大洼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贺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321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住址:盘锦市大洼区**镇**村**号**,2016年3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盘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涉嫌敲诈勒索罪2019年5月31日被盘锦市公安局大洼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5日被盘锦市公安局大洼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女,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1102200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住址: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小区**号楼**单元**,无犯罪前科。因涉嫌敲诈勒索罪2019年6月14日被盘锦市公安局大洼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5日被盘锦市公安局大洼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盘锦市公安局大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戚某某、于某某、贺某某、李某甲涉嫌敲诈勒索于2019年9月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5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30日2时许,盘锦市公安局双台子分局某民警伪装身份抓捕吸毒人员被告人李某甲,并通过微信约见李某甲。被告人戚某某得知对方饮酒开车且不悬挂车牌子来接李某甲,便产生了驾车撞击对方车辆,以对方饮酒开车且不悬挂车牌进行威胁,从而敲诈对方财物的想法。后戚某某伙同被告人李某甲、被告人于某某、被告人贺某某在大洼区田家街道香水湖小区商议,决定用于某某的黑色奔驰车进行撞击,并计划敲诈对方“万八千”元人民币。当日3时30分许,李某甲上了被害人驾驶的奔驰车后,由南向北沿向海大道行驶,于某某驾驶其奔驰车带着戚某某、贺某某一路尾随,行至田家镇和谐广场附近时,于某某从右侧超车撞向那辆黑色奔驰吉普车,但并未撞上,随后于某某倒车撞向被害人驾驶的奔驰车,之后三人下车,并欲上前敲诈,民警向三人出示警官证并报警后,将戚某某、于某某、贺某某、李某甲控制。经大洼区高质量发展中心鉴定:被撞黑色奔驰吉普车财物毁损价值4.0297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戚某某、于某某、贺某某、李某甲供述;被害人刘某某、孙某某、张某某陈述;证人李某乙、李某丙证言;电子证据;扣押决定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视频录像;刑事判决书;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戚某某、于某某、贺某某、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要挟等方法向他人强行索要财物,数额较大(未遂),四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顾艳萍
检 察 员: 张丽娜
2019年10月16日
附:1、被告人戚某某、于某某、贺某某现羁押于大洼区看守所;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盘锦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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