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高检一部刑诉〔2020〕166号
被告人戚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3199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乡**村,捕前住河南省鲁山县。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7月9日被高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高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11日被高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满城区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3200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乡**村,捕前住河南省鲁山县。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7月9日被高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高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11日被高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满城区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3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镇**村,捕前住本村。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7月9日被高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高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11日被高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满城区看守所。
本案由高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戚某某、张某某、张某甲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份至5月份,被告人戚某某在网上联系到QQ昵称为“奋斗98K”的网友,“奋斗98K”给戚某某推送QQ号,让戚某某给这些指定的QQ号吸“色粉”。被告人戚某某在明知上家要吸“色粉”、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前提下,仍伙同被告人张某某将上家指定的QQ号推送给下家张某甲等人,被告人张某甲在明知吸“色粉”的目的是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前提下,通过QQ软件“漂流瓶”功能给这些QQ号吸“色粉”并从中牟利,同时张某甲找下家帮助吸粉并挣取提成。被告人戚某某按照每个“粉”2元左右的价格接受其上家“奋斗98K”转来的买“粉”款共计395833元,后戚某某按照每个粉1.7元左右的价格向张某甲支付买“粉”款164723元。被告人戚某某、张某某每人获利2万余元,被告人张某甲获利约1万6千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戚某某、张某某、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戚某某、张某某、张某甲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侯智勇
检察官助理:葛丹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1.三名被告人均羁押于满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146页及补充材料5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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