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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戚某某、张某甲强迫交易案)_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公诉刑诉〔2020〕149号

被告人戚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131989********,回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住昆明市东川区**街道**组**号**号,因涉嫌强迫交易罪,经昆明市东川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6日被昆明市东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强迫交易罪,经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3日被昆明市东川区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2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住安徽省肥西县**镇**村**组,因涉嫌强迫交易罪,经昆明市东川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5日被昆明市东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东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戚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我院追诉的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强迫交易一案,昆明市东川区公安局于2020年4月8日移送我院,已于4月9日并入本案一并处理。

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1月20日、4月9日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被告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0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23日,**集团有限公司**土建四标段碎石招标,2月17日**商贸有限公司、**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系被告人张某甲)、**商贸有限公司参与投标(法定代表人系张某乙,被告人之兄弟),**商贸有限公司投标价最低处于推荐顺序第一位,在送样、预供料过程中,被告人张某甲通风报信、威胁、挑衅;被告人戚某某带人阻拦、恐吓、殴打**商贸有限公司送样人员和投标负责人,使该公司人员产生恐惧心理和无法供应合格碎石,被迫放弃竞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拘留证、逮捕证、取保候审决定书、情况说明、调取证据通知书、清单、评标报告、投标文件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戚某某、张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聂某某、张某乙、包某某、李某某、张某丙、陈某某、胡某某等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董某某、张某丁的陈述;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照片;等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戚某某、张某甲以暴力、威胁手段迫使他人退出投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三)款,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宏伟

2020年6月9日

附:

1.被告人戚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晋宁区看守所,被告人张某甲现在家,联系电话:152555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3.被害人已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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