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20〕202号
被告人李**,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6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县,住云南省曲靖市**县**乡**村委**组。2019年11月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4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逮捕。
被告人戚祥欣,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21996********,回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县,住云南省昭通市**县**镇**村**号。2017年3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官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7年7月12日刑满释放;2018年5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8年8月2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4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日21时许,被告人李**和被告人戚祥欣骑电动车窜至昆明市西山区**售楼部,将被害人朱某某停放于**停车场的电动车(黑色、新日牌、车牌为:云******,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880元)盗走。涉案物品未追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戚祥欣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方法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到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有期徒刑七至九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戚祥欣到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戚祥欣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戚祥欣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戚祥欣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葛斌
2020年2月20日
附:
被告人现羁押于西山区看守所。
卷宗二册,光盘九张。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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