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潍寒检一部刑诉〔2019〕262号
被告人戚某某,女,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031953********,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街道**村**号。该因涉嫌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8日本院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03197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地为山东省潍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街**村,现住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街**村**小区。该因涉嫌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8日本院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姚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03196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地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街道**村**号,现住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小区**号楼**室。该因涉嫌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03196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地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街道**村**号,现住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街道**村**区。该因涉嫌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031971********,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地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街道**村,现住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街道**工业园。该因涉嫌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戚某某、王某某涉嫌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该案还有被告人姚某某、马某某、张某甲等三人需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向该局发出《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该局于2019年12月25日以被告人姚某某、马某某、张某甲涉嫌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分别于受案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自2019年1月份以来,被告人戚某某在明知病死畜禽必须无害化处理,不得在市场流通的情况下,多次购进未经检疫的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冷冻鸭胴体64吨进行加工,后加价销售给被告人王某某、马某某、张某甲等人用做狐狸饲料,货值价值90000余元。
2.自2019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王某某在明知病死畜禽必须无害化处理,不得在市场流通的情况下,从被告人戚某某处购买未经检疫的病死或死因不明的鸭胴体40吨并冷冻在被告人姚某某冷库中,王某某将以上鸭胴体饲喂狐狸,货值金额58000余元。
3.自2019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姚某某在明知病死畜禽必须无害化处理,不得在市场流通的情况下,将被告人王某某购买的未经检疫的40吨病死或死因不明的鸭胴体贮藏在自己的冷库中,货值金额58000余元。
4.自2019年2月份以来,被告人马某某在明知病死畜禽必须无害化处理,不得在市场流通的情况下,从被告人戚某某处购买未经检疫的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冷冻鸭胴体13.2吨饲喂狐狸,货值金额21000元。
5.自2019年2月份以来,被告人张某甲在明知病死畜禽必须无害化处理,不得在市场流通的情况下,从被告人戚某某处购买未经检疫的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冷冻鸭胴体15.44吨饲喂狐狸,货值金额25480元。
经潍坊市寒亭区畜牧业发展中心鉴定,以上病死或死因不明的鸭胴体具有引起重大动物疫情传播的风险。
另查明,被告人戚某某、王某某系被办案民警现场口头传唤到案,被告人姚某某、马某某、张某甲系被办案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转账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张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戚某某、王某某、姚某某、马某某、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潍坊市寒亭区畜牧业发展中心的鉴定等;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以上各被告人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戚某某等五人违反有关动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非法处置未经防疫、检疫的动物产品,有引起重大动物疫情的危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戚某某、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姚某某、马某某、张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五名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和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付涛
2019年12月31日
附:
1.五名被告人现均取保候审于其处所。
2.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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