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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戚某某、王某某等组织卖淫案)(公开版)_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公诉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戚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181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新民市**镇**村**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4月12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监视居住,于2019年6月5日再次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7日经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103198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沈阳市大东区**街**号**。曾于2008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7日经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吕海山,系辽宁乾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114199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沈阳市于洪区**镇**村**组**。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7日经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于福惠,系辽宁保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戚某某、胡某某、王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三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三被告人,听取了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分别于2019年10月8日、12月6日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分别于2019年11月7日、2020年1月6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3月1日,被告人戚某某、王某某、胡某某在沈阳市铁西区**街**号“***”足疗店和沈阳市铁西区**街**号“****”足疗店组织卖淫女刘某某、雍某某、滕某某从事卖淫活动,并安排巢某某(已作其他刑事处理)、张某某(另案处理)、马某某(另案处理)看点收钱,为店内的卖淫嫖娼活动望风放哨。

被告人胡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三被告人的身份证明材料、被告人胡某某的前科劣迹材料、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情况说明、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雍某某、滕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戚某某、胡某某、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戚某某、胡某某、王某某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系共同犯罪,均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薪薪

2020年2月10日

附:

1.被告人戚某某、胡某某、王某某现羁押于沈阳市铁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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