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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戚某某、耿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县检一检刑诉〔2020〕556号 

  被告人戚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2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县,住******村。农民,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8月14日被安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耿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2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县,住**县**乡**村。农民,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8月14日被安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戚某某、耿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受害人赵某某和吕某某于2017年承包了洪河屯乡上营村的天然气安装工程,并将用于天然气安装工程的镀锌钢管放置在上营村委会院内。2020年4月7日0时许,被告人戚某某、耿某某趁无人看管之机,在上营村委会院内将19根镀锌钢管装上电动三轮车后驶离村委会大门时,被等候在此地的赵某某当场发现,随后民警赶到现场。经殷都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镀锌钢管总价格为224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戚某某、耿某某供述及辩解;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某、吕某某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霍某某等人证言; 4.书证:户籍证明、到案证明、前科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戚某某、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戚某某、耿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方法,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戚某某、耿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在审查起诉期间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戚某某、耿某某起同等作用,均属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戚某某单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判处被告人耿某某单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文军

(院印)

2020年11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戚某某、耿某某现在原籍取保候审。

2.随案移送公安卷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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