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槐荫检公诉刑诉[2019]78号
被告人戚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9821988********,汉族,中专文化,济南市×××演员,住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西苑**号楼*单元***室,户籍地山东省泰安市**镇**村**路**号,2018年5月19日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8年6月25日由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苑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30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山东省济南市**区**镇**庄**号,户籍地山东省潍坊市**街道**村**号,2018年5月19日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8年6月25日由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龚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581199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福建省石狮市**镇**号。2015年3月1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7年3月29日被刑满释放。2018年5月19日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8年6月25日由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许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581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石狮市**镇**街**号,2018年5月26日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8年7月2日由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蔡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581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宿舍*栋***室,户籍地福建省石狮市**镇**号。2014年12月12日因犯抢劫罪被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7年3月被刑满释放。2018年5月21日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8年6月25日由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324199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山东省苍山县**庄街道**村**号,2018年6月6日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8年7月13日由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孙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5021987********,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镇**村**号,2018年6月16日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8年7月24日由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韩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231998********,汉族,大学文化,山东**大学(燕山校区)实践本科学生,住济南市**区**山庄*号楼*单元***室,户籍地济南市**庄**号,2018年5月8日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05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济南市天桥区**花园**号楼**单元**号。2011年9月28日因犯职务侵占罪被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2014年5月28日因犯合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盗窃罪被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7年2月11日被刑满释放。2018年11月6日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8年12月12日由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侦查终结,分别以被告人戚某某、苑某某、龚某某、许某某、蔡某某、孙某甲、王某某、韩某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孙某乙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于2018年8月24日、2019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8月24日、2019年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3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3月份至5月份,被告人戚某某、苑某某在本市槐荫区经七路西口**商城,直接购买持卡人的银行卡信息资料或者收买被告人孙某甲、王某某、韩某某、孙某乙等人提供的银行卡信息资料(包括银行卡、手机卡、U盾,银行卡及U盾密码、身份证信息),共计573套,并将上述银行卡信息转卖至被告人龚某某、许某某、蔡某某、李某(另案处理)处。被告人龚某某、许某某自戚某某、苑某某处收买银行卡信息资料,共计368套,后将其中的339套银行卡信息资料通过快递邮寄的方式转卖给他人。被告人蔡某某自被告人戚某某、苑某某处收买银行卡信息资料,共计118套,后将其中的108套银行卡信息资料转卖给他人。
2018年3月份至5月份,被告人孙某甲自持卡人赵某、陈某、王某等人处收买银行卡信息资料36套,并将上述银行卡信息及被告人孙某乙收买的银行卡信息49套,共计85套,转卖至被告人戚某某、苑某某处。
2018年3月份至5月份,被告人孙某乙自持卡人赵某某、张某某等人处收买银行卡信息资料37套,收买被告人韩某某提供银行卡信息资料12套,共计49套,被告人孙某乙将上述49套银行卡信息交由被告人孙某甲转卖至被告人戚某某、苑某某处。
2018年3月份至5月份,被告人王某某自持卡人孙某某、李某、乔某等人处收买银行卡信息资料,共计66套,并将上述银行卡信息转卖至被告人戚某某、苑某某处。
2018年3月份至5月份,被告人韩某某自持卡人郝某某、张某、卓某某、陶某某等人处收买银行卡信息资料,共计35套,并将其中的23套银行卡信息转卖至被告人戚某某、苑某某处,将其中的12套卡转卖至被告人孙某乙处。
2018年4月29日,被告人韩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2018年5月17日,被告人戚某某、苑某某到公安机关自动投案;2018年5月19日,被告人龚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8年5月21日,被告人蔡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8年5月25日,被告人许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18年6月1日被告人王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2018年6月6日被告人孙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8年11月6日被告人孙某乙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戚某某、苑某某、龚某某、许某某、蔡某某、孙某甲、王某某、孙某乙、韩某某违反法律规定,收买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非法提供给他人,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戚某某、苑某某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龚某某、许某某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孙某甲、孙某乙部分犯罪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姜明玉
检察员: 秦 臻
2019年3月7日
附:
1.被告人戚某某、苑某某、龚某某、许某某、蔡某某、孙某甲、王某某、孙某乙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
2.被告人韩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3.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
4.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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