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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戚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萧检三部刑诉〔2020〕487号

被告人戚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3198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某公司驾驶员,户籍地安徽省涡阳县**镇**村。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萧山区看守所。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戚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退回补充侦查1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7日早上,被告人戚某甲驾驶技术状况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某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浙某挂重型自卸半挂车,沿杭州市萧山区鸿宁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某路口右转弯时,未按规定让行,与同向行驶在非机动车道上并进入路口的被害人李某甲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导致李某甲受伤及其车上乘员李某乙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肇事后,戚某甲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经过磅,该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浙某挂重型自卸半挂车的货物重量未超载,准牵引总质量超580kg。经事故责任认定,戚某甲负事故主要责任,李某甲负事故次要责任,李某乙无责任。经鉴定,李某甲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

归案后,被告人戚某甲如实供述了其上述事实;其一方已支付了部分赔偿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出警单,呼气酒精测试单,检定证书,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样流转单,送货单、交通违法车辆装载物过磅委托书,购车凭证、备案信息查询,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行驶证、车辆信息查询,保险单,工程运输车长期通行证,过往交通违章记录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查询,送货单、劳动合同,诊断证明、死亡证明、尸体检验通知书、火化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声像资料提取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户籍证明、交通事故死者及家庭情况登记表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

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丙、杨某某、苑某某、富某某的证言,证据制作说明,案发经过,情况说明;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戚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鉴定报告;

6、勘验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7、视听资料: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戚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戚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戚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戚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玲芳

二○二○年四月十日

附:

1、被告人戚某甲现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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